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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經過一輪調適,現在總算暫時走出低谷,亦開始有些思緒撰寫時事文章了(笑)

好了,廢話不多說,立即進入正題。

(按:以下除了照片用Photoshop處理,其餘插圖都出自iPhone的PhotoComic、Brushes、Zen Brush與Sketch Club)

汽水瓶蓋,看似微不足道,可是在某程度上,它卻擔任重要的角色。它既可保持汽水的口味,使之不致變壞,亦可防止汽水洩漏,弄髒環境。

然而,隨著汽水瓶蓋被掀開,這個小角色卻隨之失去其應有的利用價值,變成可有可無的廢物。慘遭丟棄的它,一直聲嘶力竭地吶喊,為的是希望爭取自己應得的公義及核心價值。然而,站在汽水瓶蓋的另一邊的一群,又何曾聽見?

也許,有些讀者會理解,這汽水瓶蓋是指哪類人,即使無法理解,只要不嫌棄閱讀以下文章就可以了......

大約上星期,我從新聞報導中得知在大雨天有雞苗運輸商在天橋上示威抗議賠償不公,導致一位負責談判的警察意外跌死的事件,只有以「難過」兩字形容。

任由誰都覺得,這宗悲劇本來可以避免。到底誰是觸發這宗悲劇的罪魁禍首? 是惡劣的天氣? 是示威的雞苗運輸商? 還是以各種激烈示威爭取公義的政黨? 就尋找「真兇」的問題,無論在網絡還是閒聊都眾說紛紜。而我亦不難發現,大多數人 - 包括我部分同事,都一面倒指責示威者及某些政黨。在我看來,這兩者固然有責,然則政府推行的政策不公卻是促成這種悲劇的真正始作佣者……

在2008年,基於禽流感事件,政府為實施中央屠宰家禽,斥資11.23億元全面沒收雞牌,涉及的層面包括全港50個雞場、71個批發商、469個零售商、250個運輸商和約2500個相關工人。當時政府向在批發市場租車位的活家禽運輸商每人賠20萬元、非租戶則每人賠15萬。然而,雞苗運輸商、飼料供應商及屬下工人,並不在獲賠償範圍內。雞與雞苗同是活家禽,我實在搞不懂為何從事同類行業的工人在賠償方面竟有著如此不平等待遇。多番請願尋求商討卻不得要領,這位不獲賠償的雞苗運輸商,最終選擇了用激烈的示威,對賠償的不公義作出控訴 - 甚至讓一位盡忠職守的好警察,為了完成其使命白白犧牲自己的生命......

在現在的社會,官商勾結,愈來愈多制度朝向大財閥一方傾斜。有些滿肚腸肥的高官及商賈為鞏固自身的利益及權力,不惜採取各種手段欺壓基層巿民。可憐一群沒後台、亦沒權力的升斗巿民,卻無法憑藉自己的力量改變宿命,即使單純透過如文字及言語般的和平方式,對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哪怕只希望能夠爭取維持自己的生活模式,他們的心聲,卻多無從聽見,甚至遭到曲解及抹黑。於是,社會怨氣愈來愈重,部分政黨亦開始採取激烈的手段,逼使剛愎自用的政府正視廣大巿民的訴求。從五區公投、以至部分政黨帶領巿民衝擊立法會示威抗議可見一班。

官逼民反,導致民怨日深,加上標榜著「平等及公義」的法律亦開始朝向建制勢力傾斜,透過激烈方式抗議亦不為過,然而在進行激烈抗議時,又有沒顧及後果? 有些別有用心、或者有既定立場的主流傳媒,只懂將報導焦點放在激烈抗爭身上,對於抗爭背後卻幾乎置身事外。不少市民吸收太多這種資訊,要不譴責所有示威者都是唯恐天下不亂、破壞社會秩序的橫蠻之徒;要不有樣學樣,只要一旦遇到不公義欺壓,就會二話不說作出激烈抗爭,以為只有透過這種途徑才能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在進行激烈抗爭之時,其實有沒想過,自己的行徑儘管能夠徹底表達自己的訴求,仍然有不少無辜的市民,本應沒有權利去充當讓步的籌碼? 我依稀記得,早前在捍衛菜園村遊行時,有遊行示威者在警方的指示下,仍然妄顧道路安全躺在馬路上,先不論影響交通運作及其他過馬路的行人,要是他們因此遭遇性命危險,作出這種代價又真的值得嗎? 更何況,激烈的抗爭,不僅不能真正說服那些傲慢勢利的官員,反過來只會讓他們欺壓弱勢的行為變本加厲……

再針對這件事,我怎也覺得是一場本應可以避免的悲劇。對於殉職的警員,我為他的犧性感到不值與惋惜,作為一個盡忠職守、為市民服務的好公僕,不過想完成上司派遣的使命,為何偏偏落得身首異處的下場? 對於作激烈示威的雞苗運輸商,我同情他的處境,任由誰都無法忍受及理解政府那不公平的賠償政策,然而他有沒想過,他作出激烈示威之時,「我不殺怕仁,伯仁卻為我而死」,還讓一個大好家庭就此支離破碎? 還有就是那位曾協助這位受影響的苦主的議員,他以為單憑一味鼓吹作出激烈抗爭就能夠真正說服政府為基層市民爭取權益,甚至能夠徹底為基層市民擺脫他們的困境? 只是,到底誰是觸發一連串激烈抗爭的真正罪魁禍首?

甚至……遭到不公義對待的,又豈止基層市民?

最近我留意到好幾宗虐貓事件,感覺很心寒與難過。雖然我因為小時候曾經給貓抓傷過而不大喜歡貓,面對任何動物被無理虐待,我還是很激動,甚至想哭出來……

那些手無寸鐵的動物,有傷害過別人嗎? 有為禍整個社會嗎? 即使也許因為牠們的流浪會對民居構成滋擾,但作為文明的人類,有必要以殘忍的手段侵犯動物的尊嚴及性命嗎? 可是,既然殺人犯被判處終身監禁,為何虐殺動物卻只處以罰款甚至社會服務令了事? 在電視廣告上標榜著《防止虐待動物條例》的罰則又是甚麼一回事?

本來對於有政黨提議修訂法例加重罰則,甚至提出設立動物警察去加強針對虐待動物的執法,我是非常贊成及支持,可是偏偏有高官堅稱現行法例和執法架構有效,拒絕有關要求。我實在無法理解、甚至找不出當中有甚麼合理的理據,認為現行制度有效阻止虐待動物的事件發生。難道「只要不是人類的生命都是微不足道」真的成了必然定律?

無論人類還是動物,都應該擁有爭取權益、公義及尊嚴的權利。可是,這種應得的權利,最終還是給那些良心給惡魔吃掉的達官權貴剝奪。所謂「變質的權力,公義的悲劇」,難道算是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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